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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而合理路線包括的範圍就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買一燒烤點菜,然後再回家,也應當包括在內。
  ———最隨身碟高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
  南都訊 記者王殿學 實習生 王俊偉 發自北京新竹買房 工傷範圍再次擴大。昨天,最高法院發佈司法解釋,將工傷範圍的“上下班途中”擴大為“上下班途中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比如順路買菜受傷也屬於工作,其中“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將成為其中的關鍵。
  明固態硬碟確承擔工傷責任單位
  昨天,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澎湖民宿》,明確特殊情況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細化工傷認定中“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等問題。
  針對目前勞動關係中經常出現與職工存在用人關係的單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情形,具體由哪個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的情況,這次出台的規定對雙重勞動關係、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係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做了規定,同時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其中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如果用工單位違規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最高法院規定,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受傷屬於工傷。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只要不屬於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
  “合理”是認定關鍵詞
  規定同時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確定了三個思路:一是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因素;二是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三是對“工作場所”的認定則應當考慮是否屬於因工作涉及的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
  孫軍工說,實踐中,對於“上下班途中”的受傷爭議較大,各地法院判決時標準也不一致。最高法院進行了明顯的擴大解釋,規定只要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或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或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均屬於“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解釋稱,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下班以後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這些都屬於合理時間。而合理路線包括的範圍就比較廣泛,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後再回家,也應當包括在內。
  “對於時間和路線,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趙大光表示。  (原標題:最高法:下班順路買菜受傷屬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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